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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军转安置新政(五)


政策之窗  加入时间:2018/3/1 14:28:42  admin   点击:1529

编者按:为便于广大转业干部学习掌握军转安置政策规定,科学合理选择安置去向和安置方式,及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我们收集整理了有关地区公开发表的、现行的政策规定,分期刊发,请予关注。

 



 

安徽省省直和中央驻肥单位团职及以下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中共中央、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等相关配套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直和中央驻肥单位(以下统称省直接收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接收单位安置团职(含文职和技术干部,下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对副师职以上军转干部继续采取指令性分配办法安置。

第三条 军转安置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立足完善措施、创新办法、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安置工作机制,确保军转安置任务和政策落实。

第四条 军转安置工作坚持统筹兼顾、通盘考虑,将军转干部安置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将军转干部安置与其服役期间表现和贡献挂钩;坚持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努力使军转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不断提高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五条 转干部安置计划编制,由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转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有关部门,根据年度接收任务,结合省直单位编制、职数和近三年接收数量等情况拟订,明确岗位的行政、事业、企业性质。安置计划经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议并报省委常委会审定后,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达执行。

第六条 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功臣模范、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以及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的军转干部,按照优先安置和轮流接收的原则,由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定,直接指令性分配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                               第七条 根据军转干部综合考评计分排序,进行双向选择匹配岗位。综合考评计分由量化考核计分和统一笔试计分两项合成。

(一)量化考核计分。根据军转干部的原始档案记载,按照《安徽省省直和中央驻肥单位团职及以下计划分配军转干部量化考核赋分标准》(见附件),由部队转业办对其职务等级、任职时间、服役年限、立功受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情况等要素量化考核计分。

计分结果经本人确认后,与军转干部档案一起移交省军转办。省军转办对计分结果进行复核,公示后予以确定。

(二) 统一笔试计分。统一笔试主要测试从事地方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团职(含正副处级和技术9级以上)军转干部考试科目为《申论》,营职(含正科级和技术10级)以下军转干部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笔试成绩对军转干部本人公布。

笔试由省军转办统一组织,报名、联络等工作由部队转业办负责。省直其他部门不再自行组织笔试。

(三) 合成计分。按照量化考核计分占60%、统一笔试计分占40%的比例,合并计算为军转干部的综合考评计分。根据相关规定和安置计划情况,分相应职务类别对军转干部的综合考评计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积分相同情况下,职务在前者排前,再相同,任同级主官者排前;再相同,任同级职务时间在前者排前;再相同,参军时间在前者排前),划定分数线,公示后予以确定。.

第八条 举办双向选择洽谈会,为军转干部和省直接收单位进行积分双选。

(一)省军转办会同省委组织部干部综合处、部队转业办及省直接收单位,共同举办双向选择洽谈会,为军转干部和省直接收单位提供双向沟通与交流的平台。

(二) 省军转办公布当年度省直接收单位安置计划和军转干部综合考评计分排序情况。

(三) 军转干部根据自身情况,对照公布的省直接收单位安置计划岗位需求,按规定填报志愿。

(四) 根据军转干部填报志愿情况,生成各安置计划岗位入围军转干部名单。

(五) 省军转办将入围军转干部名单和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有关省直接收单位。省直接收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入围军转干部情况,研究确定拟接收军转干部的排序结果,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军转办。

凡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排序结果的,省军转办将根据入闱军转干部志愿填报情况,按照个人综合考评计分顺序,直接指令性派遣。

(六) 对参加两轮志愿匹配,已确定被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由省军转办向部队转业办发出报到通知书。

第九条 对在积分双选中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军转干部进行积分单选。

(一) 省军转办会同省委组织部干部综合处、部队转业办,共同举办军转干部单向选岗会。

(二) 省军转办公布相关省直接收单位安置计划和相关军转干部综合考评计分排序情况。

(三) 军转干部根据自身情况,对照公布的省直接收单位安置计划岗位需求,按照个人综合考评计分从高到低顺序,依次自主选岗。

(四) 对参加积分单选已确定被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由省军转办向部队转业办发出报到通知书。

(五) 军转干部因个人原因放弃自主选岗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国有企业要充分考虑军转干部的职务、特点和专长,提供适合军转干部工作和发展的岗位,吸引军转干部到企业工作。省属企业接收军转干部,由军转干部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协商相关企业同意接收后,采取省军转办直接派遣的方式予以安置。

第十一条 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是指令性计划,省直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对未完成军转干部安置任务或完成任务不力、拒绝接收或变相拒绝接收军转干部的单位,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军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督促指导,对落实安置计划和政策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军转安置工作的监督。对在安置工作中违规违纪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严重违反政策规定以及构成犯罪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军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置期间军转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已经发出报到通知但在规定期限内不到地方报到的军转干部,由省军转办和相关部队转业办共同研究处理。对符合政策规定进行安置的军转干部,拒不服从分配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当年接收安置资格。对在情况申报、量化考核计分和档案材料中弄虚作假或在统一笔试中违规作弊的军转干部,直接取消当年接收安置资格,由所在部队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军转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10月19日印发的《安徽省省直和驻肥部属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试行办法》(皖军转〔2009〕8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省直和中央驻肥单位团职及以下计划分配军转干部量化考核赋分标准



安徽省省直和中央驻肥单位团职及以下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量化考核赋分标准

 

省直和中央驻肥单位接收团职及以下军转干部实行量化考核赋分。赋分标准由职级计分、军龄计分、军衔(警衔)计分、奖励加分和处分减分五部分组成。

一、 职级计分标准

1.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技术)等级为依据,正团职计30分(正处级和技术8级参照此标准计分,技术级往上每提高一级增加2分),副团职计28分(副处级和技术9级参照此标准计分)。

2.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技术)等级为依据,正营职计30分(正科级和技术10级参照此标准计分),副营职计28分(副科级和技术11级参照此标准计分);正连职计26分(一级科员和技术12级参照此标准计分),副连职计24分(二级科员和技术13级参照此标准计分);排职计22分(办事员和技术14级参照此标准计分)。

3.任现职级时间,每满一年增加0.5分,其中,任现职级领导职务的再加1分。

二、 军龄计分标准

军龄每年计1分。

三、 军衔(警衔)计分标准

大校(文职3级)计26分,上校(文职4级)计24分,中校(文职5级)计22分,少校(文职6级)计20分,上尉(文职7级)计18分,中尉(文职8级)计16分,少尉(文职9级)计14分。任现军衔(警衔)时间,每年增加0.5分。

四、 奖励加分标准

1.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的,首次计20分,此后每次加10分,最高计分不超过40分;荣立个人二等功的,首次计10分,此后每次加5分,最高计分不超过20分;荣立个人三等功的,首次计5分,此后每次加2分,最高计分不超过10分。

战功按平时立功提高一个层次计分。因同一原因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任主官满一年以上,所在单位荣立集体功的,按上述个人立功对应计分标准的一半分值计分,其他集体立功的不再计分。

2.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岗位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计3分;满10年的,计5分,以后每满一年加1分。既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岗位工作,又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不在同一时间段的,可以(单项或混合)累计计分,但在同一时间段的不重复计分。工作单位以军队任职命令为准。外出学习(进修)或者代职在一年以内的,计算为原部队驻地工作时间;一年以上的,计算为学习(进修)或者代职部队驻地工作时间。

3.  参加作战,执行国际维和、人道主义救援以及海外护航任务满一年的计10分,一年以下的计5分。

4.  受省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以明确属于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为准)和大军区级或大军区级司、政、联、装四部联合表彰首次计8分,此后每次加4分,最高计分不超过16分。

五、处分减分标准

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或记大过以上军纪处分的,减15分。受严重警告、警告等党纪处分的,分别减10分、5分;受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等军纪处分的,分别减10分、5分、3分。因同一原因分别受到党纪和军纪处分的,以党纪处分减分。减分可累计计算,但不超过上一个处分档次减分。

以上赋分标准截止计算时间,按批准转业当年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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